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导游安排单人房是否要补房差?
来自: 日期:07-03-06 21:13:15 栏目:导游资讯 浏览:

  游客郑某投诉称,她与某旅行社签约,作为散客,参加该社组织的黄金周九寨沟、黄龙、峨眉、乐山双飞8日游。第三日下午16∶45,团队在等待从成都返程时,地陪突然告之,由于她3个晚上享受了单人房,应补交房差300元。

 

   郑某向地陪解释,这一路行程都是导游安排,她没有提住单人房的特殊要求,哪里有差价;而且有2个晚上住3人间。地陪不听她的解释,一定要她交钱,否则就不让上车,不让她搭乘18∶40的返程航班。郑某说身上钱不够,更何况有2个晚上住3人间。地陪威胁她至少要补交200元。在地陪胁迫下,她写了欠200元的字条。

  返回后,郑某投诉理由是:第一,国内旅游组团合同规定,旅游费用中已含住宿餐饮费;第二,导游给她房卡时没有告诉她一人住要补房差,提高住房标准应征得她的同意,何况她没要求住单人房,因此不同意支付房差。

  旅行社辩称:签约时已经告诉一个人去玩可能产生的房差要客人自负。客人所交的住宿费不含房差;行程表也规定,如产生单人房差,客人须另外补足。地陪尽量减少单人房差,实在没有办法调整时,才让客人住单人间。地陪为了不影响客人在旅途中的愉快心情,最后一天才提出补房差。

  点评: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出现自然单间的房费如何承担的问题。

  按旅行社行业惯例,旅行社一般在报名须知或行程表中规定:“报名出现自然间(单男或单女)请补交房差”。从消费者角度看,自然单间的出现并非消费者过错,旅行社将自然单间的费用强加给消费者接受,这个条款实际上是增加消费者的义务,有不公平之处,有“霸王条款”之嫌。但从旅行社业角度看,对旅行社来说,双人住与单人住的双标间成本不同,旅行社对享受单间的客人收取房差,是出于维护其经营的合理利润;客人享受了单间,应付出对价,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。旅行社向客人收取房差并不违背常理。旅行社业是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行业,在市场经济社会,这是消费者与旅行社之间的利益博弈,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。

  在这个案例中,旅行社主张其已向郑某说明了该条款,且行程表已载明该条款。但该社却无法举证证明该事实。虽然“报名出现自然间(单男或单女)请补交房差”是旅行社作业惯例,但该惯例并不必然成为合同的条款。因此,该主张事实不能成立。如果旅行社在郑某报名时向其告知上述条款并予以明确说明,客人签字同意接受该条款,当事人应按该条款履行。

  如果旅游合同对房差由谁承担问题没有特别约定,当事人应按照通常理解履约。通常理解是客人交付的旅游费用已含住宿费,出现自然单间的房差由旅行社自行承担。参照《合同法》第300条规定“客运合同承运人提高服务标准的,不应当加收旅客票款”,该社不能擅自向郑某加收房差。

  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旅游合同中出现自然单间,旅行社要向客人收取房差,应当与客人协商,并征得客人的书面同意,不能采取胁迫手段。依据《合同法》第54条第2款规定,一方以欺诈、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,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,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消。在本案例中,郑某举证(通过自己陈述以及其他客人证言)证明,地接社胁迫客人,若不交钱就不让客人上车以及上飞机,致使客人被迫签下了欠条。该欠条是可以变更或撤消的。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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